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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养老目前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养老模式——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
发布时间:2023-07-11

家庭养老仍是最重要方式。我国于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,其后老龄化水平持续快速增长,2021年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,并将于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。过去20多年里,我国老龄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,覆盖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建立,针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形成,大部分老年人在经济收入、医疗保障、福利优待等方面的保障待遇都得到提高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,国家更加重视老龄工作,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。过去10年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,国家在社会福利事业上的投入不断加大,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社会福利事业,形成了由家庭、社区、机构共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体系。

2007年,上海率先提出9073养老模式,即90%的老年人居家养老,7%的老年人依托社区养老,3%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。此后,9073模式成为各地进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参照目标。然而,家庭养老目前仍然是我国最重要的养老模式,包括失能老年人在内的绝大多数老年人仍然依靠家庭力量照顾。

目前,我国超过一半的老年人生活在空巢家庭(包括仅与配偶同住和独居)。在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条件下,我国老年人的经济独立性日益增强,在低龄阶段及健康状况较好时期,老年空巢家庭以配偶之间的相互照料为主,老年人自己生活并不是问题。如果父母一方去世,或父母因高龄、患病或失能独自生活困难,子女才承担起照顾父母生活的主要责任。虽然存在子女与父母居住离散、子女生活工作压力较大等困难,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,同时受中国传统孝文化影响,人们普遍将赡养父母视为子女必须承担的责任,大部分子女都为老年父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,并通过“网络家庭”“流动家庭”等灵活的居住安排和代际合作模式照顾父母,维系家庭赡养功能。

但也必须承认,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总体仍然较低、社会服务短缺,家庭照顾失能老年人存在诸多困难,迫切需要得到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支持。尤其在农村地区,对失能老年人的社会服务几近空白,更有部分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无人照料,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。

家庭养老面临哪些挑战?过去四十多年我国人口出生率快速下降,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,由5人及以上为主缩小到3人及以下为主。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我国家庭户均规模为4.41人,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下降为3.10人,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进一步下降为2.62人。空巢家庭已经成为我国老年人最主要的居住安排。在老年空巢家庭中,即使夫妇双方健康状况都不理想,甚至其中一方罹患严重疾病或失能,只要另一方尚有能力,仍然承担主要的家务和照顾工作。今后人均预期寿命还将延长,老年夫妇相互照顾的情况会更加普遍。

目前我国老年群体中仍然以低龄老年人为主,但低龄老年人占比呈现出下降趋势。2000年,60到69岁的低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58.84%,2020年这一比例下降为55.83%。而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占比却在快速增长。2000年,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为9.23%,2020年这一比例上升到13.56%。可以预期,随着人们寿命越来越长,高龄老人在老年群体中的占比还将不断提升。

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和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,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类型——“纯老年人家庭”,或称为“纯老户”,指家庭全部成员都在60岁及以上,包括独居老人户、老年夫妇户、老年人与父母或其他老年亲属同住的家庭户等。在这种居住安排下,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照顾也被称为“老老照顾”。2021年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8.2岁,预计2035年将超过80岁。随着年龄增长,老年人的失能风险大幅上升。高龄化是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趋势,这也意味着未来有大量失能老年人需要照料,届时中低龄老年人照顾高龄父母,以及高龄夫妇相互照顾的现象会成为社会常态。

我国的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现代化同步发展。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,城乡之间和区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大幅增加,子女和父母在不同区域工作生活的现象越来越多。特别是劳动年龄人口大量流出的农村地区,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。现代社会的个体化发展也在不断重塑我国的家庭制度。如子女离家时间提前、婚后立即与父母分家现象增多、个人主义价值观日渐流行等,都使得家庭户中共居人数减少。大量家庭在子女工作或结婚后就成为空巢家庭,并一直持续到父母进入老年期。农村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市,但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水平都远低于城市,因此,家庭养老能力弱化带来的问题更加紧迫。

亟须加强家庭养老支持政策。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和优势,但目前许多政策仍然缺乏家庭发展视角。受现代化理论影响,小家庭一度被认为是更符合现代社会形态的家庭类型。很长一段时间以来,政策导向和社会价值都鼓励小家庭生活方式。在社会政策层面,如保障房政策、阶梯水电费价格、最低生活保障、农村的宅基地政策等,都在不同程度上引导人们将小家庭模式作为更加理性的选择。

国际社会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实践都表明,政府过度介入社会养老效果并不理想,政府承担过多社会服务职能既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,又侵占了社会组织和企业的发展空间,还削弱了家庭责任意识。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不同程度上认识到上述问题,支持家庭的社会共识正在逐步形成。《中国老龄事业发展“十二五”规划》已将“老年家庭建设”列为主要任务之一,《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》提出了“逐步建立支持家庭养老的政策体系”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,特别强调“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”。《“十四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》,进一步提出了“家庭养老照护能力有效增强”的发展目标。

在政策推动下,多地出台了带薪照料假、家庭护理技能培训、家庭养老床位、上门康复护理等政策和办法,但离建立完善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体系还有很大差距。今后要以巩固和强化家庭照顾能力为核心目标,着力推进落实提升家庭能力的政策措施。

一是经济支持政策。目前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水平较低,城乡居民人均养老金水平每月不到200元。虽然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实施了高龄津贴、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,但还无法满足特殊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的需要。应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,不断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,帮助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家庭获得必要的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。

二是住房支持政策。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同住或就近居住,对多代同住家庭提供购房优惠,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中对赡养老年人的家庭实行优惠政策;支持父母在老年后到子女居住地落户,或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;推进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,重视家庭住宅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。

三是对家庭照料者的支持政策。为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者提供各种支持性服务,包括为家庭照料者提供护理津贴、护理假期、喘息服务等支持。

四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。将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类服务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核心内容,社区托老所和日间照料中心真正发挥协助照顾失能老年人的作用;推广家庭养老床位,通过社区枢纽将养老院的护理资源延伸到老年人家里,上门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;发挥社区在公共服务供给上的优势,引进助餐、助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机构和护理机构,探索“社区+物业+养老服务”模式;发挥基层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,开展互助养老等。

五是社区医疗卫生服务。开展家庭病床、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,包括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,为罹患严重疾病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康复护理服务,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等。(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老龄研究院副院长、教授 吴玉韶,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晶)

(消息来源:北京日报)